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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强律师 李俊强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2005年成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二十余年,代理案件上千件。与执业十三年彭林律师构成团队协作办案, 我们的专长是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各类侵权赔偿。一但接受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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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俊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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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共同侵权行为案例有什么

一、共同侵权行为案例有什么?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

2010年某日下午,被告刘某某电器门市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抓扯。随后被告刘某某、刘某参与抓扯,致使原告受伤。次日原告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支付医药费1414.60元。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某日,原、被告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三被告致伤原告。后原告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药费1416.60元。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202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抓扯,三被告在抓扯过程中造成原告身体伤害,故原告受到的损害与三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对待、妥善处理,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以3:7划分为宜,经依法核算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2020.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即606.20元,被告承担70%即1414.40元。因三被告均动手与原告发生抓扯,故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未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14.40元,三被告对前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要件,一般而言需要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此外,共同侵权行为还需要一些特别要件,才能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加害人也才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同一企业的数个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因为承担责任的不是这些雇员而是他们共同的雇主。

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一般说来,各国民法典并不直接规定数个加害人之间就加害行为有意思上的联络或者行为上的关联。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这

3、结果的统一性

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用必要条件规则的检验方法可以排除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因为即使没有这种行为之存在,损害后果也会出现。

综上所述,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案例分析,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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